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前景

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4.跟金融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前景

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的可能性。但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致使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要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如果说2003年与2004年的中国汽车市场分别是“井喷”和“低迷”的一年,那么2005年对于中国汽车市场而言,可以说是平稳发展的一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在这一年创下历史新高,总量达到570万辆,其中,轿车产量295.84万辆,年增长26.9%。

尽管去年我国汽车产销增幅较大,但是汽车消费主要还是靠现款支付的,仍有巨大的购车需求由于得不到信贷支持而不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的可能性,并最终影响到我国汽车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银行对消费者汽车信贷支持的现状

2005年,对于不少准备买车的消费者而言,购车越来越难了,这并不是因为银行压力小,而是由于如果投放不当则可能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多。两三年前盛极一时的“零首付”提车,导致的是接踵而来的车贷大面积呆账、坏账。但是,在丰厚利润的诱惑下,商业银行并没有由于巨大的信用风险而彻底放弃这项业务,他们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他们也知道杯弓蛇影并不足取,从而在取手段控制违约风险的前提下,他们恢复了汽车信贷业务。目前各家银行都提高了审核力度,从而有效加强对人的信用监察力度。相比以前,现在从银行直接购车的手续要繁琐的多。

其次,有些商业银行既想在汽车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又想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不良比率。他们选择了与国外汽车金融巨头合作或者直接入股筹建汽车金融公司的做法,同时还有一些商业银行选择了与某个汽车生产商合作,。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目前的主要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没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国外经验供我们参考,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信用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很多人由于其短期行为而违约,致使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在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各方面为改善这些问题作出的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2005年11月表示,我国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已经收录3500万人的信息,涉及金额2.14万亿元,目前2.14万亿元这个数据和我国相关个人消费余额基本相当,意味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完全,将来这样个人信息系统涵盖的人群有望达到3亿人口,同时,农信社、外资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也将逐步加入这一系统。

2.为二手车提供配套金融服务的问题

我国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让我们看到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之路越走越宽。但是,由于巨大的市场风险的存在,导致至少目前来看银行并没有把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视作商机,因此在二手车市场快速发展的背后并没有看到商业银行的身影。在国外,二手车业务是汽车售后服务价值链上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重要的利润点,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市场风险,在风险与利润的权衡中找到最优点,将成为摆在银行面前的首要问题。

由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策允许汽车经销商直接进行二手车交易,这为二手车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从而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提供更多的途径。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体系,如何选择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二手车市场发展的运作模式仍是、商业银行、汽车制造商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要考虑的问题。

3.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问题

银监会在出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时,出于稳健性的考虑,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和经营范围作出了较大限制,而这在相当程度上束缚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也对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设置了障碍。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只能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应收款业务。因此,如何适时的放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约束也是监管当局当前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汽车消费前景乐观:

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汽车信贷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进而由盛至衰的痛苦历程。汽车消费信贷一直不能持续发展下去,制约国内汽车信贷业务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又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大多数消费者都是钱攒够了一次性付款购车,而真正愿意取购车的还是少数,特别是当前利率高且处于上升通道,加之手续繁杂更是限制了消费者购车的热情。亚市总经理苏晖明确向记者表示,他认为北京的消费者对汽车信贷没有多大积极性。

第二,当前汽车市场竞争激烈,价格的透明度低。记者的调查表明,虽然五环信元声称其具有超低的首付比例、较长的年限及优惠利率等优势,但其提供给消费者的价格并不是市场上的最优惠价格,最终算来,消费者得不到什么实惠,甚至还要付出更多。

第三,是汽车市场价格变化快且幅度大。近年来,汽车价格,特别是中级及中高级车的价格频频下降,一年降幅高达10%以上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一旦取信贷购车方式,计算利息的基准价格就是固定的;加之利率每年都在上升,三五年下来,信贷购车的消费者不但得不到汽车降价带来的好处,反而要付出更多的金钱。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逐渐步入成熟,业内人士仍对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前景表示乐观,特别是对信贷产品更专业、更灵活,并且资金实力雄厚的汽车金融公司日益看好。据统计显示,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量已经占到国内汽车信贷市场业务量的48%。

希望解决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财务公司原则上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保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跟金融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0.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