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汽车反垄断法规定保养维修
1.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
2.汽车三包期间不在4s店保养还享受三包索赔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
文/宋双辉
这两天丰田中国因为旗下雷克萨斯品牌存在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被罚了8761万元,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其实车企因为价格垄断被罚款不是第一次了,而且八千多万的罚金也不是最高的,可能因为今年车市不景气导致大家对价格的事情格外敏感,再加上丰田和雷克萨斯两个品牌一直以价格坚挺著称,网上也有不少关于雷车加价的段子,所以它们被罚自然网友的反应会更加强烈一些。
不过看了网友们的评论后,我发现其实很多人并没有弄明白丰田中国为什么被罚,有人认为被罚是因为雷克萨斯的一些热销车终端总要加价,还有人觉得这是对手眼红了打击报复,不得不说大家想象力太丰富了,但是对反垄断法理解不够。
所以今天咱们就来从专业角度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反垄断法》之于汽车行业到底是怎样的存在。
在判罚通知中对于丰田中国的违法行为给了详细的描述: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1)当事人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也就是说,雷克萨斯的区域销售经理向经销商明确规定了车型的售价和折扣幅度,如果经销商不按此执行的话会有相应后果。
在很多网友看来,厂家不让经销商打折打得太凶,说明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即使不靠大幅优惠也依然有市场,这怎么就违法了呢?难道市场不允许企业这种自由定价的行为吗?
大家会有这种误解其实不奇怪,很多人脑海中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个市场只有个别品牌一家独大,其实这只是对垄断二字的字面理解。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我们为此特意采访了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他表示,《反垄断法》对厂商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否则厂商不得限制经销商转售商品的价格,也就是说经销商卖给消费者的终端价格是多少,厂商无权干涉。
这也是为什么新车发布的时候公布的价格都叫做“厂商指导价”,这个价格只是一种指导,具体每家经销商想卖多少钱,厂家并不能给出限定。
至于有些人认为,厂商给经销商设定了一个最低价,不让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难道不是保护经销商利益和保护品牌吗?任清律师解释道,《反垄断法》的这项规定,是为了让经销商之间以及汽车品牌之间能够充分竞争,这样最终获益的才是消费者,我们才能以最优的价格享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
否则,如果所有品牌的终端价格都是固定好的,经销商没有了自主定价权利,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也就没有了竞争,品牌之间的竞争也被削弱,消费者也就无法享受充分竞争带来的好处,厂商说卖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我们只能为此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
可能也有人有疑问,如果新产品在配置上更加丰富了,成本更高了,难道厂商也无权提高售价吗?这里要明确的是,成本增加的前提下厂商可以提高给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但是至于经销商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是否提高,厂商也无权干涉,应由经销商自行决定。
实际上在限定转售价格上栽过跟头的汽车企业已经不少了。
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处以3.5亿元罚款,对部分经销商处以786.9万元罚款;
2015年9月,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处以3168.2万元罚款;
2015年9月,广东省发改委对东风日产处以1.23亿元罚款,对广州地区17家经销商处以1912万元罚款;
2016年12月,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汽通用处以2.01亿元罚款;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安福特处以1.63亿元罚款。
这些企业被罚都是因为向经销商限定了转售价格,而还有一些企业和经销商则是因为限定了零配件和保养服务价格被罚,比如:
2014年,武汉四家宝马4S店因为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被处以总计162.67万元罚款;
2014年,克莱斯勒上海三家经销商因签订协议对同城经销商的保养工时、配件价格、做漆价格及执行时间做了统一约定并执行协议价格,被罚款214.21万元;
2014年9月,一汽-大众奥迪事业部因为在湖北召集经销商统一零配件和保养价格,被湖北物价局处以2.49亿元罚款,8家经销商被处以2996万元罚款。
所以,不光汽车的终端售价厂商无权统一限定价格,零配件和售后保养的价格也都是如此。
明白了丰田中国此次被罚的原因,我们再来看一下,八千多万的判罚究竟是轻还是重?
任清律师表示,判断一项处罚的轻重不能单看罚金金额的大小,而是要看这几点,首先除了罚款之外,是否还没收了违法所得?其次,罚款以多大范围的营业额作为基数?最后就是罚款的比例,法律规定是1%-10%之间。
我们注意到,这次丰田中国的判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基数选取的是丰田在江苏省2016年的销售额43.8亿元,罚款比例为2%,所以与前些年的几起案件相比,这次的处罚程度并不算重。这也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及经营者配合态度等因素有关。
任清律师表示,从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至今十多年时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不合法,所以也都在加强这些方面的合规性。
汽车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对自身的产品和品牌有足够的自信,当然可以不靠价格战抢市场,对于那些不从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只想依靠降价促进销量的行为,我们也并不认同。不过一切的前提都是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则,不能主动干预经销商层面的定价权,这样才能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汽车三包期间不在4s店保养还享受三包索赔吗
汽车三包期间不在4s店保养还享受三包索赔,4S店要求必须在店内保养,否则不能享受质保服务,限制了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因此该规定是无效的。不在4S店保养对质保的影响有限,但当出现问题时,只要问题零部件没有进行过维修,又能提供相应证据的话,可以享受正常质保。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限制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明确指出“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十一、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利。汽车生产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包括进口汽车经营企业)应告知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汽车产品,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扩展资料:
汽车保养是指定期对汽车相关部分进行检查、清洁、补给、润滑、调整或更换某些零件的预防性工作,又称汽车维护。现代的汽车保养主要包含了对发动机系统(引擎)、变速箱系统、空调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动力转向系统等的保养范围。
汽车保养的目的是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正常,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延长使用周期。
小保养一般是指汽车行驶一定距离后,为保障车辆性能而在厂商规定的时间或里程做的常规保养项目。主要包括更换机油和机油滤芯。大保养是指在厂商规定的时间或里程,进行的内容为更换机油和机油滤芯、空气滤芯、汽油滤芯的常规保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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